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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居民个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居民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