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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