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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单选:公司法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8-01 14:46:15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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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15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单选:公司法

 A.1/3,1/3
  B.1/2,2/3
  C.2/3,1/3
  D.1/3.2/3
  答案: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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