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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7-24 17:01:28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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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如下: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2.根据主体的单位性质进行税收筹划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生产、批发、零售或以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只需缴纳营业税,不要再缴纳增值税。
「例」甲学校于20××年8月份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000000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650000元,样机收入350000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学校,而学校是事业单位。该学校取得的1000000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根据年销售额与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乙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若乙企业20××年施工收入为600000元,地板砖销售为500000元,
该混合销售行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则: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额为1100000×3% =33000(元)
若乙企业20××年施工收入为500000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0000元,该混合销售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则: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100 000÷(1+17% )×17%=159829(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这样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4.根据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收筹划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例」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8月8日销售货物80000元,并用本企业的车队为客户运送货物,运费为1600元,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0+1600)÷(1+17%)×170%=1185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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