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九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⑴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⑵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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