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我的两位财务朋友—A:没有发票,啥都不敢做。B:有了发票,什么都敢做。》中,我提到财务A是没有发票啥都不敢做,某天逛知乎,上面有个问题—— 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并不难,只是很多伙伴以发票为引画地为牢,束缚了心智而已。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初始确认计量中有如下规定: 从准则初始确认计量条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外购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等取得固定资产,这里面入账的基础都没有提到发票是唯一入账基础。 我们回到问题,分别讨论——
1、外购固定资产
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票,那么至少有付款单、报价单、运输单、买卖合同或协议。有了以上资料,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就可以得出。发票是构成业务真实性的其中一环,而不是入账的必要一环。
没有发票,可能进项无法抵扣,但是完全不影响真实的入账。有人可能会说上面这些资料都可能存在虚构捏造的情况呀,没有发票我怎么知道金额是不是真的。
上述资料如果都有可能捏造,那发票岂不是更容易被捏造?
你要是实在觉得以上金额都不真实,你完全可以私下去购买设备店里询价,检查其是否与合同协议等资料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存在较大差异,你也可以去市面上生产同类资产的主要商家渠道询问比价,这样基本上就能判断出来价格是否被捏造。
现在网络技术这么发达,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上获取,询价也就变得相对容易。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这类固定资产大多是房产等建筑物,初始入账成本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一切合理成本。如果是企业建造大型建筑物,外包的情况下,施工方与委托方会有相关协议,正规的企业还会要求附有可行性报告以及施工进度等,获取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并不难。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正常情况下会有投资协议,投资协议里会注明相关固定资产价值。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否与协议价值匹配,需要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此种状态下,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可以是协议价格,协议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协议价格公允与否,某种意义信赖于评估报告,谨慎起见获取评估机构报告后企业还可亲自再与市面上同等成新度的资产进行比价。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收到的固定资产。
对于以上两种特殊业务下收到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会有非货性资产交换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文件性资料,企业可依据此进行单笔价值入账或者按一定权重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发票不是固定资产价值获取的唯一必要渠道,只是获取初始成本一项证明性佐证要素。
伙伴们,勿以发票为“法宝”。会计确认计量,是建立在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发票的基础上。
有人又问,万一收到的发票与入账金额有差异肿么办?
有了差异别着急,先看看差异是如何产生的,确定是哪方责任。而后该补补,该调调。
有人又会担心,调整相关账面金额后,已经计提了的折旧金额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
如果账务系统使用固定资产模块的的企业,这种情况要新增一个变更单。固定资产原值合理调整的情况下,不调整以前期间折旧,只是剩余使用寿命期间进行调整即可。
账务系统没有使用固定资产模块的情况,可以参照暂估固定资产账面的调整即只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期间调整差额即可。
四月底《会计法》修正草案出来,我在四金老师的公众号看了下更改内容,以我仅有的粗浅理解,觉得只是部分表述改动了下而已,没有实质性变更。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瞅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