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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6:19: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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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48.第 41 行“( 五)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 159 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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