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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 |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各地汇总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2-07-07 10:05: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下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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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下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残保金 |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各地汇总

地 方

 

北京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19〕1333号)

 

上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详见政策: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0〕9号

 

 

天津↓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6]8号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详见政策: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 津财社[2020]41号

 

浙江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江苏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各地在设置征收比例时,要考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详见政策: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7〕2号

 

福建 ↓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详见政策: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15]41号

 

厦门 ↓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见政策: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厦府[2006]126号

 

辽宁 ↓

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见政策: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 辽残联发[2017]41号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6〕415号

 

大连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 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16]691号

 

山东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见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20]1号

 

青岛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规[2018]12号

 

重庆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1]5号

 

河南 ↓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详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湖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支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法规[2017]11号

 

河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40号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详见政策: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冀财非税[2020]15号

 

安徽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2033号

 

湖南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9]3号

 

海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非税[2016]1489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详见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20]155号

 

吉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详见政策: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税[2016]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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