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真相
一、实际发生
很明显,
“实际发生”,不是“权责发生”。
发生=发生
但是,
实际≠权责
它们的差别如此明显。
但,江湖谣言如此强大。
谣言说,实际发生就是权责发生。
于是,江湖传言变成真理。
二、企业所得税真是权责发生制
于是,又出现谣言。
江湖传言,
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
三、个人所得税的收付实现制写在哪里呢?
1、法律。
哪一部法律写着收付实现制?
2、行政法规。
哪一个行政法规写的收付实现制?
3、部门规章。
这个,还真不敢质问。
但,确实没有看到。
江湖上确实广为传诵。
歌谣编得好,大家就喜欢传唱。
四、先找一个靠谱的概念
所谓的靠谱,
我们前面分析法律解释时,已经大致规范出几个条件:
1、不能没有权力解释
2、不能没有资格
3、不能非法
课本,靠谱吗?
用于实战,
课本属于典型的江湖传言。
谣言之所以被广为传诵,
一是曲调动人
二是朗朗上口
不信谣,不传谣,需要经过专业训练。
但不能是谣言的训练。
五、分析
1、收付实现制,针对的是现金。
2、权责发生制,针对的是权利义务。
3、显然,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
4、这个政府会计准则定义的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否正确?
是否和江湖上课本传言一致?
5、我们讨论的基础,是实战中的法律问题。
江湖谣传,已经脱离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信口开合,谣言惑众,当然会有很大影响力。
但是,江湖传言,不是我们讨论的基础。
六、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
“不一致”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为a
会计处理规定为b
这属于“不一致”。
法律规定为a
会计处理规定,没有规定。
这不属于“不一致”。
法律没有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无论如何规定,
都不会“不一致”。
税收法律,有自己的职能范围。
会计处理规定,也有自己的处理范围。
两者可能会有交叉。
但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
在两者交叉的范围内,
只有明确规定“不一致”的,才服从法律。
我没有做过统计。
凭感觉和认知,我推测,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会计处理规定是有效的。
只有极个别情况,才会“不一致”。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仍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实务中,
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调整会计利润得到的。
财务会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也就是说,
即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也是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底层运行逻辑。
所以,即使《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宣示以“实际发生”为原则确定支出,
仍然不能改变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底层逻辑。
换句话说,
强大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明文规定“实际发生”,
也只是对权责发生制具体事项的微调。
企业所得税法,建基于财务会计处理之上。
企业所得税法也无法改变财务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运行的底层逻辑。
这里强调一下:
“实际发生”,针对的是支出。
支出,它的法定概念,没有找到。
就按照字义、词义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列举。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这个“支出”,是否专指现金,并不清楚。
如果专指现金,就差不多属于收付实现制了。
如果还包括现金以外的形式,则是否属于收付实现制,就需要探讨。
总之,
《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被“实际发生”所调节。
七、个人所得税也是权责发生制
1、企业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基础,很可能也是用来记帐的凭证、资料。
查账征收,肯定是财务会计处理的账务。
财务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账务的。
2、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查账征收呢?
经营所得,当然是查账征收。
查的就是财务会计处理的账务。
财务会计处理当然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账务。
工资,查不查账呢?
个人取得的工资,在企业则是账务处理。
只要有财务会计处理,当然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利息股息红利,应该是所有所得类型中,最接近现金支付的种类。
它也可以出现非现金支付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需要被“实际发生”调节。
《个人所得税法》从来没有宣称自己的收付实现制。
即使是收付实现制,也会有调节原则。
用江湖谣传的收付实现制,对抗现实的税务总局文件,
太愚昧。
宣扬收付实现制,刀枪不入,战无不胜,这属于典型的妖言惑众。
八、结论
1、企业所得税的底层逻辑就是权责发生制。
但受“实际发生”调节。
2、个人所得税的底层逻辑也是权责发生制。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收付实现制。
但个人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被“支付”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