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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