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先税后证”?什么意思?
1.自然人股东减资、撤资、增资、股权转让,哪一个需要“先税后证”?
目前只有股权转让,需要“先税后证”。减资、撤资、增资扩股等不需要,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业务就可以,无需先去税务部门审核并完税等。
注意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是指公司在做自然人股东工商变更之前,必须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完税,申报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和产权转移数据的印花税。
注意二:
股权转让“先税后证”,目前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当然目前部分税务局可能也会对于其他导致发生股权变更的行为要求进行“先税后证”,这个建议你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及时跟当地税务局做好咨询沟通。
注意三:
股权转让“先税后证”,针对的是公司,而且转让方为自然人的。
注意四:
虽然自然人股东减资大部分地区不需要“先税务后工商”环节,但是若是个别纳税人想当然通过“减资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股权转让达到避税目的,这样做法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2号)规定: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或“爱山东”APP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填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反馈已完税信息后,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企业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同时发生个人股权转让的,需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
2.这6种情况,属于公司法上的抽逃资金吗?
情形一: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借出转入私人账户,会计上挂帐在股东个人名下。
垫资到位: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总 2000万元
股东借走:
借:其他应收款-王总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0万元
注意:分红个税的风险、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核定收入的风险。
情形二: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老板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关联交易的名义转走资金,其实是虚假的关联交易。
注意:分红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核定收入的风险。
情形三: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比如支付欠款、还款、预付货款等的名义转走资金,其实债权债务根本没有、子虚乌有。
情形四: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转走资金,其实是找票列支费用达到抽逃资金目的。
注意:虚开发票的风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分红个税风险。
情形五: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暴力转走款项来抽逃资金,会计上干脆不做账,导致财务报表虚假。
注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风险。
情形六: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借款的模式,制造借款不还、编造坏账损失。其实属于虚假损失。
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做出了更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有了更明确的处罚措施。
而且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