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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7-20 04:14:29

(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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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

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3)盘盈的存货
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无法确定盘盈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4)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特别提示:在确定存货成本时应注意,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4)企业采购的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最终应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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