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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外汇账户付汇制和银行售汇制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7-05 16:04:37

按照规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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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

实行外汇账户付汇制和银行售汇制

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其应持有的相应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在经常项目(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各种项目,其中包括贸易和非贸易)下正常支付的用汇,除按规定需有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的商品外,一般支付用汇,毋需审批,即可凭有效证件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银行挂牌汇率,用人民币兑付外汇。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然超过15%但来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上述四项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门,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赞、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收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上述1至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11)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12)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2)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4)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5)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2)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3)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出;
(4)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5)偿还外债利息。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骸定,中国银行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表”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兑付。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
用汇单位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账,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余额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2)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5)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6)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除上述1~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的下列用汇,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2)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另外,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账户支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账,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规定凭前述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关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者由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清单兑付,事后核查,然后兑付银行从台账余额中扣减其相应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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