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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已注销的个体户27年前的欠税又是什么情况?|税收|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5:40:36

有朋友让我再说一说已注销的“高明市新世界酒店”涉税的问题,虽然说这类敏感话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为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参考信息的目的,还是来看一看这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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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让我再说一说已注销的“高明市新世界酒店”涉税的问题,虽然说这类敏感话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为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参考信息的目的,还是来看一看这事吧。

追缴已注销的个体户27年前的欠税又是什么情况?|税收|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

在网上流传的很多的截图,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税二税通(2024)990271号)”。

 

正文部分

为此我们去查询了广东省税务局和佛山市税务局的官网,都没有查到原始文件。各省的税务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并不完全按一种模式,有些地方是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广东的是部分信息集中在省平台,部分信息分散在市、区平台上,可能是因为他们的纳税人主体比较多的原因吧。

 

涉及表格及落款

从行文表达和落款等各方面判断,我个人认为,这个文件是某自媒体伪造的可能性不大,在官网查不到的原因我不好判断,或者是我没找对查询方法吧。从第三方的信息平台查询,也没有“高明市新世界酒店”涉税的信息,再结合着《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等表述,说明这件事还没有上升到严重违法的程度,主要是希望这家个体工商户主动把税款和滞纳金补交了就行。

“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确实已经进行了工商注销(现在好像叫市场主体注销),但我没有查到其注销的日期,从其纳税人识别号是16位,而不是现在主流的18位可以看出来,其注销的时间,或者说没有进行税务申报的时间已经很久了,应该是“三证合一”前的事了。

已经进行了工商注销,是不是必然会进行税务注销呢?各地的管理不一样,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差异特别大,有些省市的个体工商户甚至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除非需要开发票。从“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的情况看,应该是进行了税务登记,且进行了定期税务申报的。

 

至于说,其是否进行了税务注销登记呢?很大的可能是没有,有些朋友一说就把现在的管理程序拿来倒推是不对的,现在的流程式管理,是近几年平台信息化后才开始的。以前只注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一直忘记注销带给当事企业和经营者带来麻烦的事情很多,至少我就帮开酒店或者餐饮的朋友处理过很多起,工商注销后好些年才被通知去交罚款,补注销税务登记的事,个别也还真补了些税款的。

这里面的“营业税”已经在“营改增”之后就废除了,税务部门能否要求补交呢?这是可以的,因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也就是说,用新的征管法去要求补当时应该交的营业税,在执法上并没有问题。

有朋友要说征管法中三年、五年和没有期限限制的问题,当然有这个问题。既然税务部门发出来这个文件,说他们不懂法,那是不可能的,他们是知道这样做可能带来的舆论风险,也是会依法处理的。我当然不是为其站台,而是推理得出,文件中这么精确的税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之后,就明白税务局的处理方式了。推理不一定是事实,但推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

1997-1999年是什么概念,我当时都还在上学,看当时的报纸,那时四川省一年只招收100多个研究生,全国累计有过女博士只有3000多人(还得去掉民国时的近两千人),整个社会和经济环境与现在的巨大差异,年轻人是无法想象的。

 

说上面的废话,原因是说明1997-1999年的税务管理方式是各地因地制宜的,绝不可能用现在的管理方式去判断当时的情况。那么“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用个体方式来经营,为了给消费的客人开发票就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按发票的一定比例预交税款后,俗称为“买票”。

一个季度或者月度进行定期申报,但申报是纸质的,并不录入信息化系统(或者说当时就没有信息化系统),也不按此交税,而是按“买票”的比例交税,企业就认为已经交过税了,税务局也默认这样做是可以的,于是就持续至1999年7月,可能进行了税务管理方面的调整,模式改变为按申报纳税,扣减预交的税款。

这样解释就可以说通为何1999年7月及以后不涉及到少缴税款的问题,也可以说通,一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肯定不可能保管27年前的账本让税务局来现在来查询并计算税款的问题。因为税款不需要查账,只需要按其档案中发黄的申报表整理计算就可以了。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征管法上“无限期追缴”的条件吗?不好说,因为三年期限是要税务机关的责任才适用,申报了不缴税款,税务部门是有责任,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样,主责显然是纳税人,最多说税务部门是次要责任。

五年期限呢?似乎也说不过去,因为要“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才会适用,申报表上计算对了的,只是没按此缴纳。

这就有可能触发“无限期追缴”条件,税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收到税款,而不是先给纳税人套上“偷税、抗税、骗税”,吓着纳税人后,可能对收款不利。这样的做法当然不是很符合,税收和税收执法“中性”的原则,但有些事情,大家都懂的。

对于这类近似于“定期定额”征收(俗称“包税”)或者预征的经营主体,只要税务部门较真,不需要再到企业去收集证据,都可以利用纳税人档案找到很多问题,查出很多税款的。也就是说“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绝不是个例,只是这个时间提前得太久了。

至于说这个税款能不能真的收到,我简单计算就滞纳金都达到了427万,加上欠税合计超过500万,如果当时的个体户现在不是已经搞发了的大款,应该是交不起的。

就算是交不起要坐牢,也会被迫选择后者。人最怕没钱了,司马迁当年没钱,就只能选宫刑,而不是交罚款。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就得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显然这个案子已经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了。

会不会是故意放点信号出来,试一下能不能搞一轮税收风暴,如果舆论反映良好,就顺应民意;不好的话,就无所谓,一问三不知,说是正常流程。这可不好判断,有些事大家都懂,说得太白了,就没意思了。

经营企业的合规风险正在上升,企业主们要加强学习,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要命的是那些中介和专业人士,也是骗子居多,有时还不如不找,至少某冰冰和某大主播对此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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