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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减免税一表多用操作手册_商品_申报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2 13:10:49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一次办理、多次使用”功能(以下简称“一表多用”)适用于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需要快速办理通关手续的减免税货物,不适用于政策项下的核销担保及两步申报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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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一次办理、多次使用”功能(以下简称“一表多用”)适用于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需要快速办理通关手续的减免税货物,不适用于政策项下的核销担保及两步申报场景。

单一窗口减免税一表多用操作手册_商品_申报

一、1.政策项目信息申请(选用)

同现行操作,备注栏应注明“一表多用”。

2. 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选用)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点击进入“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录入详细界面。

二、政策项目信息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建议使用)

(一)录入规则

1.项目信息编号栏应填写已经审核确认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 或系统暂存的逻辑生产的号码,该栏目不可为空。如未填写,在点击申报时系统将进行提示;

2.表体“剩余数量”不需要录入;

3.“规格型号”的录入弹窗界面,仅“其他”栏设为选填(不涉及技术指标的商品可以不填),剩余栏目一律禁填。对于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带有技术指标的商品,应将技术指标填写在规格型号的“其他”栏;

4.征免性质限定为集成电路428、新型显示器件423;

5.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项数不能超过300条。

(二)注意事项

1.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1年,且不能超过项目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2.随附单证应包括相关商品项的功能、用途、适用免税清单类别等说明。需要先点击“暂存”保存申报基本信息后,再上传随附单证,其中“相关证明文件”栏目不可为空。

三、集中办理确认表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下选择“集中办理确认表”类型即可查询。 其中“剩余数量”不变。

四、征免税通知书申请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 “征免税通知书申请”,点击进入“征免税通知书申请”录入详细界面。

(一)录入规则

1.应将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填写至主界面文本框中,不可为空。 录入编号后跳出弹窗,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列表数据,具体包括: “商品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总数量、计量单位、剩余数量、反填条数”共8项内容。 弹窗界面可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查询,商品编码左匹配查询,商品名称支持模糊查询;

2.企业可批量勾选需要反填到征免税通知书的商品,反填总数不超过50条。

对于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同一项商品,征免税通知书申请时可以重复勾选、反填。 反填条数只可填写整数,如果填写>=2的数值,将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数据复制成xx条相同记录反填至征免税通知书表体,反填条数最多支持10条。

如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商品已被勾选反填至征免税通知书表体区域,重新点击商品列表上方【集中办理商品备案】按钮,调出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数据,勾选框初始化,可以重复勾选。

3.在征免税通知书商品区域的“申报数量”中,填写实际进口的货物数量,该数量不得超过商品项的“剩余数量”;

4.征免税通知书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且不能超过项目有效期。 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5.申请形式默认“无纸”,不可修改;

6.是否已申报进口默认“否”,不可修改;

7.征免税通知书商品项数不能超过50条。

(二)注意事项

1.如集中办理确认表不处于“审批通过”或“整表解冻”状态,则系统将提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不可用,请重新输入”。 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商品表体数据按序号全部显示在列表中,如商品状态不为“商品冻结”,则可勾选,否则不可勾选;

2.集中办理确认表调用时,申报单位需与减免税申请人或收发货人或者受托单位之一保持一致;

3.剩余数量暂时不能同步,会保持原申报数量不变,企业需要自行做好核扣记录

4.征免税通知书申请可不上传随附单证;

5.企业在申报报关单环节补齐规格型号栏相关内容。

五、征免税通知书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选择“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类型,仅支持查询未补齐状态征免税通知书的数据。 打印模版同现有模版。

六、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申请(不可撤销)

进入“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二级菜单项下三级菜单: “集中办理修改申请”,点击进入“集中办理修改申请”查询界面。

(一)该功能仅支持集中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和整表解冻状态的数据集中办理修改申请;

(二)表头可申请修改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有效日期、收发货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编码)、收发货人(收发货人名称)、受托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托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名称)、政策依据、联系人、电话、申请人所在地 、是否已递交年报、使用地点、备注、修改原因

(三)表体仅允许修改已有商品项的“申报数量”。如申请修改的新值应大于原值,如修改值小于等于原值,系统禁止修改并提示“必须大于原数量额度”;

(四)表体允许新增商品项。 点击“新增”,操作同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七、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下选择“集中办理申请修改”类型即可查询。

八、征免税通知书修改、撤销、随附单据补传

此处指数据已补齐后的征免税通知书,其修撤及补传同现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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