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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困境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2 12:50:25

2022年元旦的前两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该政策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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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元旦的前两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该政策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化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困境

看到这个政策,我的第一个感觉是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至于资本和权益性投资所得在之前国家都有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个文件我们就明白,其实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一直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2021年第41号对于投资收益的税率并没有影响,而真正受该政策影响的是这些企业如果既有权益性投资,又有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经营所得情况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得税负会增加。

 

做财务的人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次获得的所得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具体计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收人总额,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営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人,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营运收人、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人、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外收人。因此只有这些收入是需要采取查账征收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具体的计算方法这里不再细说。

 

那么要想化解因为查账征收带来的困境,就必须要改变经营模式或者是出资结构,将企业的所得进行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得方式来详细解析。

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降低整体的税收负担。

【例】张女士在2019年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张女士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张女士的丈夫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20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30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0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该独资企业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0000x35%-65500=109,500(元)。

化解此困境得办法是:张女士可以通过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来进行业务的分立,设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专营销售业务,由自已负责管理,一个专管加工、修理业务,由其丈夫负责管理。假设该企业2020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该两个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度应纳所得得额:300,000x30%-40,500+200,000x20%-10,500=7,9000(元)。

经过以上操作,该家庭所创办的企业2020年度少的个人所得税:109,500-79,000=30,500(元)。

 

对合伙企业,通过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所得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增加合伙人必须是真实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人必须真正出资了(包括用其他方式出资,产权或者实物),而不能单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增加许多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存在,只是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虚报合伙人,或者将他人作为合伙人,但实际上与该他人约定,他们只是名义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因为雇用合伙人,企业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避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

【例】王某与其儿子出资200,000元创办一家合伙企业,二人分利拥有50%得份额。这企业在2020年度获得利润总额100万元。该父子二人需要缴纳得个人所得税额:(500,000x35%-65,500)×2=219,000(元)。

化解此困境的办法是:王某可以将其妻子、女儿、女婿和儿熄(或者其他关系亲密之人)全部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夫妇两人各出资6万元,儿子和儿媳各出资2万元,女儿和女婿各出资2万元。假设仍然获得利润总额100万元,根据出资王某夫妇分别获得30万元收益,其他四人分别获得10万元收益。该企业实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300,000x20%-10,500)x2+(100,000x20%-10,500)x4=137,000元。

经过纳税筹划,该合伙企业2020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19,000-137,000=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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