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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与总公司可以不是一个法人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06 02:01:34

分公司法人与总公司可以不是一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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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一个单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而已。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二、分析
依据相关法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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